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苏州市家居协会 (简称家居协会)
英文:Suzhou Home Furnishing Association
缩写:SHFA
第二条 是由苏州市各种经济成份的家居制造、流通企业和家居上下游相关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苏州大市范围。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强行业联络,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利益,树立行业形象,发挥行业优势,共谋行业振兴,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苏州市阊胥路388号浩力大厦906室,本会的网址:www.chinaszf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调查研究会员的情况、问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经济信息等政府管理部门对会员进行监督和参与行业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促进会员遵纪守法,推动我市家居生产、经营等的健康发展。
(四)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法律政策咨询、人才培训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及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五) 组织和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推荐品牌产品的评选和展销,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促进行业协作,协调行业关系。
(六) 制定家居业的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行业标准,注重行业信誉,提高职业道德。
(七)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如组织行业管理、行业议价、交纳税收,建议企业上等级、行业规范服务等。
(八) 组织成立专业委员会,积极发挥行业专业作用。
(九) 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强共识。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协会官方网站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在协会官网上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本会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本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会长主持。本会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能力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本会上一届理事会理事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成立选举(筹备)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通过,由上一届理事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成立选举(筹备)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本会主管机关审核;
经本会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本会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会长的调整;
(三)聘任秘书长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理事会理事的1/3,聘任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本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本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本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组织、开展会员企业日常社会活动;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理事会审议;
(九)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理事会批准;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本会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理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审议通过后,报本会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0月20日第四届九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5日第五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